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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中小企業跨業交流協會章程】

97年3月27日第5屆第1次會員大會修訂

101年6月19日第7屆第1次會員大會修訂

109年12月23日第11屆第1次會員大會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中小企業跨業交流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如下:
本會為促進中小企業跨業交流團體之友誼,落實互助合作之精神,以提昇我國中小企業總體經營能力及競爭力之目標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並得依法設立分級組織。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國內跨業交流團體運作及促進交流。
二、辦理及協調國內、國際之跨業交流活動。
三、國內外跨業交流資訊之蒐集、研究、分析以提供政府及相關單位參考。
四、接受政府機關、團體之委辦事項。
五、其他有關達成本會宗旨之工作。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團體會員:入會資格為跨業交流團體,認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年費為會員。每團體會員可推派會員代表三名。
二、個人會員:認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五歲,有行為能力之企業代表人,並由理監事推薦,填具入會申請表,經理監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為個人會員。
三、榮譽會員: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經理事會通過,得授以榮譽會員。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但榮譽會員無本項權利。

第九條

會員有遵照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條

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為出會。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下設北、中、南、東四個分支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督機構。會員數超過三百名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五十人,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上述之分區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理監事(含後補),需具會員資格。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訂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理事十五人,由理事互選常務理事五人,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監事五人,由監事互選出常務監事一人,監察日常會務,常務監事為監事會召集人,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但以一次為限。卸任理事長為輔導理事長。理事、監事之任期自改選後之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二、被罷免或撤免者。
三、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及其他人員若干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秘書長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及其二等親屬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相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員大會,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集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委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二分之一。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貳仟元整、團體會員新台幣參仟元整,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團體會員,每年繳交柒仟貳佰元;個人會員每年繳交參仟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應依法逐年提列準備基金。前項基金及其孳息應按其用途專戶存儲,非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動支。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三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四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施行細則授權理事會訂定,修改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本會八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台(87)內社字第8786788號函准予備查。

第三十八條

第三十九條

第四十  條

第四十一條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本會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第二屆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後實施。

本章程經本會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第二屆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後實施。

本章經本會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後實施。

本章經本會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九日第七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後實施。

本章經本會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十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後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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